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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注销公告: 
    (1)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;

    (2)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,法人在国内的,法人亲自签字;

    (3)法人身份证复印件; 

    (4)有限公司的,需要在公告上加盖公章,法人签字;

    1、申请报告;
    2、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
    3、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    4、法院破产裁定、公司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、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;
    5、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;
    6、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,并提交公告原件;
    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;
    8、公司注销即需在当地市一级(或工商局指定)报纸上刊登“公司注销公告”即为公司注销必备。刊登过程中注销方应配合报社出示相关证件。
    刊登参考文书: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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